占田制和均田制的年代,虽然朝廷给每一个“丁”应当占或均分的田亩有一定的限额,但是这并不代表田亩的质量就完全没法在官府体现
事实上,上田、中田、下田的记载说明一直都是有的,朝廷限制的,其实是一种等效田亩总数限额; 比如允许正丁占课田四十亩、桑田二十亩,就是说可以占四十亩种粮食的上田,并且按照这个计税
如果确有偏远贫瘠的州县,地广人稀而土地质量太差,也可以用一亩半中田或两亩下田等效一亩上田,比如实占八十亩下田,依然按照四十亩上田缴税,也是可以的
萧铣让陆鸿鸣划的,那都是原本沼泽、山林,哪怕开垦出来,按照道理也是下到不能再下的田了,不过在朝廷收取勘丈费用的时候,这些手续费是不打折的
最终的结果,相当于是萧铣被要求从八年之后开始,按照十一万亩上等桑田的标准给朝廷缴税,同时一次性缴纳相当于二十二万亩桑田的契税、勘丈费用
契税的比例是田亩五年纳税总额的百分之三,勘丈则是百分之五
隋制户有桑田二十亩,当纳绢布三匹